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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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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35號邱浩庭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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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勇113年度訴字第53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浩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3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浩庭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謝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邱浩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拾參萬貳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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