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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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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16號劉兆武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3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原告113年4月18日陳報狀(一般)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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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兆武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3月21
   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原告113年4月18日陳報狀(一般)繕
   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3年3月21日準備程序筆
    錄影本、原告113年4月18日陳報狀(一般)繕本,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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