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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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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207號維騏泰式養生館(法定代理人蔣維騏)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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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小字第120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維騏泰式養生館(法定代理人蔣維騏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1207號原告劉宥均與被告維騏泰式
      養生館、一鳴生活館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
      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16時整在本
      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
      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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