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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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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589號被告江俊賢、唐志超、唐玉珊之113年4月2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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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2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俊賢、唐志超、唐玉珊之113年4月2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8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4月24日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三樓第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江俊賢、唐志超、唐玉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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