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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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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0652號曾珈樂即曾美惠即羅曾美惠之執行命令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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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卯字第1806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珈樂即曾美惠即羅曾美惠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06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曾珈樂即曾美惠即羅曾美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債務人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曾珈樂即曾美惠即羅曾美惠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在新臺幣‧‧‧元(含手續費)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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