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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32號相對人丁乙倫即品客牛排館、丁乙倫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宣2113年度司聲字第3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丁乙倫即品客牛排館、丁乙倫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聲字第32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丁乙倫即品客牛排館、丁乙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岩星
送達代收人 游曉薇
相 對 人 丁乙倫即品客牛排館
丁乙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一六四O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股 別:宣2股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