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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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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062號張智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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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賢113聲字第6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智傑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62號張智傑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張智傑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股  別:賢股
書記官:程于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智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號、113年度執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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