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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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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1556號池靜淑、黎采瓊之執行命令、一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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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酉字第155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池靜淑、黎采瓊之執行命令2件及一般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56號債權人宋明璞與債務人池靜淑、黎采瓊間遷讓房屋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池靜淑、黎采瓊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本院*股112年度司執字第*****號執行事件之案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本院亦不得對債務人為給付。
主旨:本院定於113年5月15日上午9時50分履勘「臺北市OO區OOO路一段O號O樓之O」之執行標的現場。
一般通知
主旨:原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所發之執行命令,應更正如說明三,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酉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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