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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541號吳連發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土113年度訴字第5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連發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原告民事陳報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54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原告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再開辯論裁定正本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思辰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黄道祥
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律師
被 告 吳連發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
10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