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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000040號陳志仁之通知書一件、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志仁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以及再開辯論
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4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以及再開辯論裁定正本,現
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