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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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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141號陳伯偉、廖振欽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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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甲.112年度金字第1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振欽、陳伯偉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14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文友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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