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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小字第21號趙俊杰之言詞辯論通知書、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淨113年度勞小字第2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俊杰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小字第21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民事辯論意旨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3-04-29
- 更新日期:113-04-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