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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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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59193號鍾勝峯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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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辰字第5919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鍾勝峯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919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鍾勝峯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鍾勝峯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㈡執行命令函(主旨):本院113年4月1日北院英113年度司執辰字第59193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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