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241號鄭家硯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12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家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4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鄭家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24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莊碧雯
被 告 鄭家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壢簡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
十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0元
合 計 2,980元
- 發布日期:113-04-26
- 更新日期:113-04-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