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3225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青忠(即被繼承人王周靖子之繼承人) ,王青煒(即被繼承人王周靖子之繼承人),王秋芬(即被繼承人王周靖子之繼承人) ,利明献,沈炎陽,沈黃國 ,沈黃聰,沈麗卿 ,周仁祥 ,周仁傑,周仁富 ,周文翬 ,周明芳 ,周梅香 ,官小琪,高黃卻,高震富 ,張周明珠 ,梁懷德,梁懷德/陳珮瑛/陳有延/官小琪,陳有延,陳珮瑛,黃良彬(即被繼承人黃禮文之繼承人) ,黃良溢,黃良德(即被繼承人黃禮文之繼承人) ,黃良慶(即被繼承人黃禮文之繼承人) ,黃林愉婷(即被繼承人黃良溢之繼承人) ,黃信憲 ,黃秋惠(即被繼承人黃禮文之繼承人),黃苡榛即黃琡菀 ,黃崇𣺿,黃淑雯 ,黃琨翔即黃崇浲 ,黃禮文,黃禮東,黃瓊汾(即被繼承人黃禮文之繼承人) ,黃瓊賢 ,黃麗娟,黃麗鳳 ,黃顯惠 ,蔡簡慧玲 ,簡志強 ,簡志敏 ,簡茂盛(兼被繼承人簡志政之繼承人),簡慧珠 之黃琨翔即黃崇浲之起訴狀繕本、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1年度訴字第32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琨翔即黃崇浲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225號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宇晴
擬               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