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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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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848號蔡佳蓉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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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佳蓉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原   告 陳漢璿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呂炫鋒
蔡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翌日起十四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
院陳報,逾期即駁回本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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