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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848號蔡佳蓉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佳蓉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民事抗告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原 告 陳漢璿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呂炫鋒
蔡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翌日起十四日內將本件提付仲裁並向本
院陳報,逾期即駁回本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