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4號陳傑夫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淨113年度訴字第6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傑夫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61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傑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林純瀅
被 告 陳傑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萬6,425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萬5,278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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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