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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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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12號呂家榮(原名:呂洲燦)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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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淨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呂家榮(原名:呂洲燦)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呂家榮(原名:呂洲燦)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高聿艷          
被   告 呂家榮(原名:呂洲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萬7,247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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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3訴1112號起訴狀pdf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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