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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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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12號余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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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余杲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余杲得於上班日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
原   告 余信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
被   告 林春枝  
余亞玲  
兼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被   告 余鈞  
      余文  
      余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余允坤遺產,應分割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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