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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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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25號付吉廣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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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安112年度婚字第2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付吉廣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25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付吉廣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婚字第22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欣

股       別:安股
書記官  李欣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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