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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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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911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徐子傑,廖紫言之開庭通知書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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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3年度訴字第19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紫言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9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下午2時22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原定民國113年5月23日下午2時20分庭
      期取消。

書 記 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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