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586號蘇秀珍(原名何蘇秀珍)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壬113年度北簡字第15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蘇秀珍(原名何蘇秀珍)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586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蘇秀珍(原名何蘇秀珍)間返還借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安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5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郭思妘 
被   告 蘇秀珍(原名何蘇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元,及附表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3萬9000元 93年12月1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