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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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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8490號羅惠珠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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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宇字第4849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債務人羅惠珠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849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羅惠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債務人羅惠珠所有在第三人永豐金證券公司股務代理部、新光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新綜合證券股務代理部保管之股票,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併請第三人查報債務人於貴公司之股票、股利及股息是否已發行實體股票?貴公司是否已上市、上櫃?往來之證券商為何?若已發行實體股票,債務人所有之股票所在為何?是否由債務人佔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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