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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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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000215號李天男(LAMA. TENAM)之開庭通知、起訴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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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祥112年度婚字第21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天男(LAMA. TENAM)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 151 條
          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215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旨揭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天男(LAMA. TENAM)得於庭期前隨時
         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
         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四、本公告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欣以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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