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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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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6062號昌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耘滄之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4月19日本院英113司執助壬字第606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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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壬字第60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第三人昌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耘滄之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4月19日本院英113司執助壬字第6062號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062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耘滄(原名:蔡瑞基)(身分證統一編號:K121608015號)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請於文到5日內陳報債務人蔡耘滄(原名:蔡瑞基)之出資額扣押結果,逾期未陳報以公司登記出資額新臺幣480,000元辦理扣押資料,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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