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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446號CHOI JINUK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速113聲字第44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CHOI JINUK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446號CHOI JINUK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CHOI JINUK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裁定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CHOI JINUK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OI JINUK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