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簡字第001281號林阿成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0年度店簡字第12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阿成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0年度店簡字第1281號原告陳菊英與被告林德雄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裁定正本如下。
書 記 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陳菊英
被 告 林德雄
訴訟代理人 簡志達
林文賢
被 告 何阿妲
蘇何蓮花
何王助
何木林
蘇淑卿
林清波
鄭林喜燕
林尾
蘇仁義
王蘇敏
鄭阿英
鄭秀鳳
吳素孟即何富貴之遺產管理人
林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