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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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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簡字第001281號林阿成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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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秋110年度店簡字第12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阿成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0年度店簡字第1281號原告陳菊英與被告林德雄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三、裁定正本如下。

 
 
書 記 官   周怡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陳菊英
被   告 林德雄
訴訟代理人 簡志達
林文賢
被   告 何阿妲
蘇何蓮花
何王助
何木林
蘇淑卿
林清波
鄭林喜燕
林尾
蘇仁義
王蘇敏
鄭阿英
鄭秀鳳
吳素孟即何富貴之遺產管理人
林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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