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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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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2323號吳喬珍即吳桂芬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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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05司執庚字第1323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喬珍即吳桂芬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3232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等與債務人吳喬珍即吳桂芬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庚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主旨:本院109年12月4日北院忠105司執庚字第132323號執行命令就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司執79664)部分,應予撤銷,其他債權人改依附表比例移轉。

股       別:庚股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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