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04號王韋迪,王逢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陳金華,寰邦股份有限公司,謝佩蓉、送達代收人陳金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2年度訴字第52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韋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韋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被      告  王逢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貳仟參佰伍拾玖元($4
,732,359),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點)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