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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204號王韋迪,王逢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陳金華,寰邦股份有限公司,謝佩蓉、送達代收人陳金華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人112年度訴字第520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韋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20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韋迪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2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被 告 王逢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貳仟參佰伍拾玖元($4
,732,359),及自民國112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點)5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