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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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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68號許珮綺(即廖火才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影本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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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2年度訴字第54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珮綺(即廖火才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68號塗銷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準備程序期日筆錄影本,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上午11時整,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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