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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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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000116號王定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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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立112年度保險字第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定庠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保險字第11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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