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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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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2695號楊雅慧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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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2126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雅慧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269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楊雅慧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保單號碼:○○),債務人楊雅慧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㈡執行命令函(主旨):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北院英112司執辰字第212695號執行命令,應予撤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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