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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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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33653號陳雲山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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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雲山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65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雲山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一: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如說明一之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繼續性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含日後終止契約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節本二:債務人oo對第三人oo如附件之oo,請終止其投保之保險契約後,將解約金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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