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0929號林於賢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佳字第1809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於賢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8092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於賢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XXX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如說明二之XXX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佳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