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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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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5474號王昕霈之收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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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1054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黃字第1054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昕霈之收取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547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昕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收取命令: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木柵郵局收取新台幣○○○元(應扣除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之存款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之收取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0547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昕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收取命令: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木柵郵局收取新台幣○○○元(應扣除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之存款債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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