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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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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6075號林明生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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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辛字第60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明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07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明生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林明生所有在第三人‧‧‧之股票、孳息、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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