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7號范夢茹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治113年度訴字第3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范夢茹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0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范夢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鐘麗雅
陳冠中
葉美伶
被 告 范夢茹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柒仟貳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肆仟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