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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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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000012號林琳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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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林曦平 住臺北市文山區福興路106巷27號
訴訟代理人 李冠和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思葦律師
被   告 林少堅 住臺北市文山區一壽街45號4樓
林琳  住15 Airdrie Ct,Paoli,PA 19301,USA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林克安 住臺北市中正區廈門街131巷10之1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林智慧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分割如該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附表一(幣別:新台幣元):

編號
應繼遺產
價值
書證出處
分割方法
存款及其孳息
1
第一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4310022651
348 
見卷第19頁
2
中華郵政公司台北螢橋郵局00010680564791
241,216 
同上
 3
元大商業銀行長庚分行
0000168210340717
7,655
同上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0107131007846USD
169,232 
同上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0000107531161405
17,639 
同上

原物分割,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基金及其孳息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施羅德(環)環球收益股票基金A1(95.49股)
314,772
同上
悠遊卡
原物分割,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7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940356178
452 
同上

原物分割,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
 1
原告林曦平
1/6
 2
被告林少堅
1/3
 3 
被告林琳
1/3
 4
被告林克安
1/6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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