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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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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746號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劉為平(即劉登善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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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劉為平(即劉登善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6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劉為平
          (即劉登善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怡嘉  
被   告 濟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為平(即劉登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劉為平(即劉登善之繼承人)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劉為平(
即劉登善之繼承人)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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