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746號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劉為平(即劉登善之繼承人)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劉為平(即劉登善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6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劉為平
(即劉登善之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6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怡嘉
被 告 濟緻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為平(即劉登善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劉為平(即劉登善之繼承人)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濟緻企業有限公司、劉為平(
即劉登善之繼承人)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