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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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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000022號劉學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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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2年度親字第2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學峰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22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學峰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親字第22號
原   告 高OO 住新北市新店區新坡一街18巷4弄3號3樓
被   告 任OO 住同上
           劉OO 住北京通州區潞城鎮武窯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4-25
  • 更新日期:113-04-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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