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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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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1477號徐嵐新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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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甲113年度北小字第147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嵐新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1477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徐嵐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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