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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65號郭敬鴻之移轉管轄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23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敬鴻之移轉管轄通知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65號原告高賢弘與被告郭敬鴻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移轉管轄通知函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移轉管轄函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
機關地址: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
傳 真:(02)2389-4772
承 辦 人:玉股 書記官
電 話:(02)2314-3050轉7062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玉113年北簡字第236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2365號原告高賢弘與被告郭敬鴻間清償借款案卷1宗,請查收。
說明:上開案件業經裁定移送貴院審理。
正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副本:高賢弘先生、郭敬鴻先生
法 官 葉藍鸚 決行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