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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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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2365號郭敬鴻之移轉管轄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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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玉113年度北簡字第23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敬鴻之移轉管轄通知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2365號原告高賢弘與被告郭敬鴻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移轉管轄通知函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移轉管轄函如附件: 
 
書記官  馬正道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
機關地址:100006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
傳    真:(02)2389-4772
承 辦 人:玉股  書記官
電    話:(02)2314-3050轉7062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玉113年北簡字第236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2365號原告高賢弘與被告郭敬鴻間清償借款案卷1宗,請查收。
說明:上開案件業經裁定移送貴院審理。
正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副本:高賢弘先生、郭敬鴻先生
 
  法   官  葉藍鸚  決行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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