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小字第000216號被告摩影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蔡篤興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小字第2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摩影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蔡篤興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小字第216號原告陳秀如與被告摩影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216號
原 告 陳秀如
被 告 摩影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蔡篤興
涂凱廸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書記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