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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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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000106號蕭士昌之言詞辯論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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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孝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士昌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民事準備(二)狀繕本及民事準備(三)狀繕本及民事準備(四)狀繕本各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113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民事準備(二)狀繕本及民事準備(三)狀繕本及民事準備(四)狀繕本各 1 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蕭士昌得於上班日到院領取。

股 別:孝股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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