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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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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蔡佳樺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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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佳樺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蔡佳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曾愉婷    
被   告 蔡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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