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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蔡佳樺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佳樺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蔡佳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曾愉婷
被 告 蔡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