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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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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1921號吳智豪之查封登記函、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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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火字第419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智豪之查封登記函、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1921號債權人劉文浩等與債務人吳智豪間分割共有物(變價)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本院定於113年5月8日下午3時整赴現場執行,請查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主旨:請辦理劉文浩、吳鴻暉、吳智豪、吳智誠所有如附表不動產之查封登記,並惠復說明三至六事項,請查照。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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