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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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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68號謝梅霞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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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淨113年度訴字第17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梅霞之起訴狀繕本及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6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梅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洪敬傑  
被   告 謝梅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股       別:淨股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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