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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68號謝梅霞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淨113年度訴字第17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謝梅霞之起訴狀繕本及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76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謝梅霞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76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洪敬傑
被 告 謝梅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股 別:淨股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