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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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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0403號鄭宇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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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甲113審簡字第403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鄭宇良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403號鄭宇良傷害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鄭宇良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意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宇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050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2647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鄭宇良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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