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904號胡育衫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89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育衫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904號原告黃文毅與被告胡育
          衫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904號
原   告 黃文毅  
被   告 胡育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9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7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0分之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8,77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3,200×0.536=55,31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3,200-55,315=47,885
第2年折舊值        47,885×0.536=25,66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7,885-25,666=22,219
第3年折舊值        22,219×0.536×(3/12)=2,97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2,219-2,977=19,24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