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904號胡育衫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89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育衫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904號原告黃文毅與被告胡育
衫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904號
原 告 黃文毅
被 告 胡育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9
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7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0分之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8,77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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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3,200×0.536=55,31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3,200-55,315=47,885
第2年折舊值 47,885×0.536=25,66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7,885-25,666=22,219
第3年折舊值 22,219×0.536×(3/12)=2,977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2,219-2,977=19,242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