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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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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8823號莊張秀玲,莊惠明,通滿晶綠能有限公司之民事裁判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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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3年度司票字第88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通滿晶綠能有限公司、莊惠明、莊張秀玲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8823號聲請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通滿晶綠能有限公司、莊惠明、莊張秀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823號
聲 請 人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相 對 人 通滿晶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明
相 對 人 莊惠明
      莊張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萬壹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4-24
  • 更新日期:113-04-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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